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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寿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6号罪犯吴寿祥,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武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寿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寿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吴寿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寿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4.5分。该犯本次未缴纳罚金,因内务差被扣1.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寿祥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不履行财产刑,应对其呈报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寿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