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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齐执民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菊香、吴晓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香,吴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齐执民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陈菊香被执行人吴晓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齐商初字第001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晓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晓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晓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钞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