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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再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乃宁与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乃宁,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乃宁。委托代理人:卢振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成,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立进,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运立,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乃宁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乃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初乐坤审判员  于爱军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