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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顾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1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26日凌晨,被告人顾某至本市新村路1901弄小区内,使用钥匙先后二次无故将停放在该小区内的六辆轿车划坏。经鉴定,六辆轿车的车损总价为人民币8278元。六辆轿车分别为被害人吴某某的牌号为鲁AYXX**的轿车;被害人浦某某的牌号为沪A9XX**的轿车;被害人汤某甲的牌号为沪ASXX**的轿车;被害人陶某某的牌号为沪MLXX**的轿车;被害人汤乙的牌号为沪AEXX**的轿车;被害人王某的牌号为沪A7XX**的轿车。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顾某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浦某某、汤某甲、陶某某、汤乙、王某的陈述,监控录像及截图,物损车辆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的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且在案发后已赔偿了六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