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尹国秋与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秋,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尹国秋,住伊春市。被告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秋与被告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国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7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俊人民陪审员 李介庭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