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肖守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8号罪犯肖守伍,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守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肖守伍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肖守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守伍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5.5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守伍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守伍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