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生、李芝英、李芝翠、李枝桂诉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李芝英,李芝翠,李枝桂,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李春生,男。原告李芝英,女。原告李芝翠,女。原告李枝桂,女。委托代理人彭再明,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组织机构代码61712601-7,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车务段。负责人曾武卫,该车务段段长。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生、李芝英、李芝翠、李枝桂诉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受害人是因铁路行车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2015年11月29日,1474次列车运行至焦柳线官坝站K1000+185M时处与横跨铁路四原告的亲属彭继英相撞,造成彭继英死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四原告亲属彭继英死亡是在火车运行过程中造成的,属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而被告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为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 意人民陪审员 郑定芳人民陪审员 张 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小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