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石喜荣诉杨维霞、辇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喜荣,杨维霞,辇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778号原告:石喜荣。委托代理人张虎。被告:杨维霞。被告:辇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喜荣诉被告杨维霞、辇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喜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