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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石喜荣诉杨维霞、辇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喜荣,杨维霞,辇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778号原告:石喜荣。委托代理人张虎。被告:杨维霞。被告:辇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喜荣诉被告杨维霞、辇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喜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