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三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1等与张某3、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1,张某3,王某,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三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张某1母亲。委托代理人:刘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委托代理人:孟令敏,男,现住河北省迁西县。系迁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张某3之妻。委托代理人:孟令敏,男,现住河北省迁西县。系迁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法定代理人:纪某,男,现住址同上,系张某2外祖父。委托代理人:孟令敏,男,现住河北省迁西县。系迁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上诉人刘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6171.13元,退还上诉人刘某、张某1。审 判 长 :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代理审判员 : 刘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