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敏申请执行王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王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长霞,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李敏申请执行王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长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王长霞的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