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6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杜惠芬与康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惠芬,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617号申请执行人杜惠芬。被执行人康斌。原告杜惠芬与被告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惠芬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康斌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惠芬未实现债权1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康斌查无下落,且房产系集体土地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61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