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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建华与被执行人陕西国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华,陕西国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华,男。被执行人陕西国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林。申请执行人谭建华与被执行人陕西国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233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建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65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谭建华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2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五洋审判员  沈 立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