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秀荣与齐瑞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荣,齐瑞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高秀荣,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瑞芳,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荣诉被告齐瑞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秀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