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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与高明磊、何润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高明磊,何润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85号原告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地址:湖北省房县大木镇大木街村4组。单位负责人邹启林,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启林,系该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行进和解、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高明磊,农民。被告何润厚,市民。原告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下称房县农商银行大木支行)与被告高明磊、何润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立案后,原告房县农商银行大木支行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负担。审判员  闻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