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汤鸿贵、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汤鸿贵,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087号原告李俊杰,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季敏晖,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鸿贵,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华,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俊杰与被告汤鸿贵、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杰的委托代理人季敏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鸿贵、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杰诉称,2013年4月,被告汤鸿贵为借款经人介绍与放贷的原告相识。当时,被告汤鸿贵以经营酒店需要欲向原告借款10万元,鉴于介绍人面子,10万元对原告而言数额不大,所以原告同意出借。因为银行ATM机一天一个账户最多转款5万元,所以原告于4月26日先将5万元转至其母亲账户,次日原告和王琴芳各转款5万元至被告账户,被告未出具任何借条。被告口头承诺借期1年,按银行贷款利率付息,但实际操作中本息分文未付。2015年2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补具1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同年4月15日归还。期满,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因为借款发生于被告汤鸿贵、张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两被告共同1、归还借款10万元;2、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前述借款自2013年4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承担诉讼费。被告汤鸿贵、张华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被告汤鸿贵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汤鸿贵间借贷之实;2、原告、王琴芳账户明细各一份,证明借款交付之实;3、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系列,证明两被告是夫妻;4、原告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已核)证明原告和王琴芳系母子关系。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坚持被告未提供任何抵押物、至今未支付原告任何性质钱款、自始被告仅出具了本案一张借条。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汤鸿贵为借款经人介绍与从事放贷的原告相识,被告汤鸿贵、张华系夫妻,于2009年8月17日登记再婚。2013年4月26日,原告以卡卡转账方式转款5万元至案外人原告母亲王琴芳账户。次日,原告和王琴芳各转款5万元至被告汤鸿贵账户。当时被告未出具借条。2015年2月12日,被告汤鸿贵向原告出具“补单借条”一张,明确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时间是2013年4月27日,借期至2015年4月15日,逾期需自2013年4月27日按银行存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现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且杳无音信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汤鸿贵归还借款10万元有原告陈述、被告汤鸿贵出具的借条、原告及案外人王琴芳关系证明、账户明细原件佐证,原告对分立两个账户转款的解释尚属合理,故对原告和被告汤鸿贵间10万元借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该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汤鸿贵未按约还款要求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该利息标准低于借条中的约定,无不妥,本院一并支持。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另一方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10万元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华应与汤鸿贵共同承担还款付息之责。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鸿贵、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俊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汤鸿贵、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俊杰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自2013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21元,由被告汤鸿贵、张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竺蓥森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