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559号原告蒋某某,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振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