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博罗县麻陂镇塘尾村委会佛陂经济合作社与温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麻陂镇塘尾村委会佛陂经济合作社,温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博罗县麻陂镇塘尾村委会佛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温卫军。委托代理人邱建辉,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博罗县。被告温兆龙,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739。原告博罗县麻陂镇塘尾村委会佛陂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温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麻陂镇塘尾村委会佛陂经济合作社到庭委托代理人邱建辉参加诉讼,被告温兆龙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80天。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整;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温兆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温兆龙于2010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写下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温兆龙借到佛陂小组现金15000元,借款期限180天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有被告温兆龙出具的借款欠条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温兆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温兆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博罗县麻陂镇塘尾村委会佛陂经济合作社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