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长富与沈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长富,沈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2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长富。委托代理人左建华,海安县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林。上诉人罗长富因与被上诉人沈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李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李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长富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