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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长富与沈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长富,沈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2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长富。委托代理人左建华,海安县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林。上诉人罗长富因与被上诉人沈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李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李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长富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