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姬振兴与魏贤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振兴,魏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姬振兴。被执行人魏贤国。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姬振兴申请魏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74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魏贤国应支付申请人姬振兴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贤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顺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