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与叶利明、卢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27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叶利民,卢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7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吴嘉娜,住广州市,该公司职员。被告:叶利民,住广州市。被告:卢虹,住址同上。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与被告叶利民、卢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