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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山市教育局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山市教育局,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财保39号申请人白山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日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白山市教育局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山市教育局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公司拍卖所得的(位于原白山市林业技工学校校区南侧教学实验楼、面积2220平方米的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白山市教育局已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邱昌林、杨骅芬共同共有的二处房屋(白BQ字第2011012709号、2011012710号、2011012711号、2011012712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公司拍卖所得的(位于原白山市林业技工学校校区南侧教学实验楼、面积2220平方米的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二、对申请人白山市教育局提供的所有权人为邱昌林、杨骅芬共同共有的二处房屋(白BQ字第2011012709号、第2011012710号、第2011012711号、第201101271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以上二项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白山市教育局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