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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25号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盛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翠园街路口50米处与被害人刘某停在路边的冀F×××××的汽车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事发后,公安干警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医院对被告人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54.7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达成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材料、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现场笔录、酒精检测、酒精鉴定、检测鉴定告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宝利审 判 员  贾 璨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连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