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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苏辰阳与池清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辰阳,池清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658号原告苏辰阳,女,汉族,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苏建富,男,汉族。被告池清亚,男,汉族。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辰阳诉被告池清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辰阳与被告池清亚和解,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池清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辰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苏辰阳承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