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397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栗某某,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李某某申请执行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第03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栗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栗某某在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的账户。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彭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