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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397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栗某某,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李某某申请执行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第03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栗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栗某某在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的账户。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彭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