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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密京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纽托克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密京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纽托克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15号原告上海密京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玉鹏,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超,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托克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育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密京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纽托克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密京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8元,由原告上海密京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