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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文军申请周碧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军,周碧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军,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周碧中,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文军与被执行人周碧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周碧中于2015年3月30日交款20000元,同年12月23日交款9000元,尚余案款42198.1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碧中于2016年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文军案款35000元,余款7198.10元申请执行人刘文军自愿放弃。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内容)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