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甘立建申请执行甘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立建,甘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甘立建,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5日。被执行人甘富文,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甘立建申请执行甘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富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甘富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4116元予以冻结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