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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甘立建申请执行甘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立建,甘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甘立建,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5日。被执行人甘富文,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甘立建申请执行甘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富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甘富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4116元予以冻结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