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宣军、钱儿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军,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儿,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关铝制品厂,浙江伊能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何建江,何红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军。委托代理人:韩金明,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号华汇大厦第*层。法定代表人:章林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柳斐,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钱儿。原审被告: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法定代表人:宣军。原审被告:诸暨市城关铝制品厂。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五纹岭。投资人:宣军。原审被告:浙江伊能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艮塔路*号银证大厦东侧*楼。法定代表人:何建江。原审被告:何建江。原审被告:何红英。上诉人宣军为与被上诉人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钱儿、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关铝制品厂、浙江伊能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何建江、何红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哲锋、孙世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军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宣军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宣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宣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