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7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姚法根与蒋金华、丁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法根,蒋金华,丁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7298号申请执行人姚法根,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蒋金华,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丁文海,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法根与被执行人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执行人蒋金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姚法根借款4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43201.64元(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6.15%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上诉标准另行计算),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4049元,被执行人丁文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蒋金华、丁文海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7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法根发现被执行人蒋金华、丁文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熙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