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孟香云与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香云,韩飞,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孟香云,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被执行人韩飞,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于敏,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二初字第04532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敏所有的皖S078**号本田轿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自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