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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何信川与孙志华、孙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华,孙建文,何信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信川。上诉人孙志华、孙建文因与被上诉人何信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5)丽龙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 军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