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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秀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尤丽光,李秀平,张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被执行人尤丽光。被执行人李秀平。被执行人张全伟。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41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秀平的配偶宋小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0303410523603400736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与被执行人方和解履行为由,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秀平的配偶宋小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0303410523603400736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