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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上虞市宏晨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8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民中路497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1924-9。法定代表人裘坚敏。被执行人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五路,组织机构代码:146142183。法定代表人杜岳炫。被执行人杜岳炫,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龚红娟,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上虞市宏晨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城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362567X。法定代表人黄楚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上虞市宏晨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84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上虞市宏晨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5004.96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