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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坤与被告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坤,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703号原告:张西坤,男,汉族,1959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坤与被告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张西坤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