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长国与赵作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国,赵作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574号原告李长国,农民。被告赵作亮,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国与被告赵作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国负担。审判员 常锁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