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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72号原告董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戌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与各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富 淼代理审判员  常伟娜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