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文周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周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80号罪犯文周铝,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周铝犯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州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文周铝的定罪与量刑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3日、2012年2月3日、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文周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文周铝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文周铝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周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8.7分,2014年7月、8月及2015年1月、4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24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文周铝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主动履行罚金刑,且有多次违规扣分,应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周铝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