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李支行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李支行,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中南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周中良,胡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恒丰街2-1号。负责人张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法定代表人周中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B幢1506。法定代表人陈美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法定代表人胡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中南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张镇白莲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中良。被执行人胡舜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李支行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中南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周中良、胡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明确表示自愿撤回强制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执89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员徐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