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尚胜涛与徐尚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胜涛,徐尚达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93号原告:尚胜涛。被告:徐尚达。原告尚胜涛与被告徐尚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陈传林支付加工款35388.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加工车灯,2014年1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款35388.2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1份。之后,被告未支付该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尚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胜涛加工款3538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被告徐尚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