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建与叶如成、梅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叶如成,梅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陈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如成,居民。被告梅园,居民。原告陈建诉被告叶如成、梅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梅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如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叶如成、梅园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叶如成未作答辩。被告梅园辩称:被告叶如成向原告借款,被告梅园毫不知情。被告梅园与被告叶如成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近年来家庭未添置大件财产,未经营做生意,房贷全系被告梅园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家庭经济状况正常,无向原告借款的必要。被告叶如成自2015年1月起即与家庭、单位失联,在此期间即使叶如成向原告借款,亦不可能是被告梅园和叶如成的合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被告叶如成所欠赌债,非夫妻共同债务,叶如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参与赌博的情况,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驳回原告对被告梅园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被告叶如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陈建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今借人叶如成,2015.1.8,189××××3219,××”,当日,原告出借现金20000元给被告叶如成,出借时,被告梅园未在场,原告亦未告知被告梅园。同年3月31日,被告叶如成向建湖县公安局高作镇派出所报案称被人诱骗参与赌博,输掉几万元。被告叶如成所借原告20000元,嗣后一直未还,原告追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叶如成在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1000元予以冻结。另查明,被告梅园与被告叶如成系夫妻关系,被告梅园在建湖县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其税前月平均收入为4800元。两被告仅有一套位于建湖县城君地华庭4号楼101室住房,房贷全系被告梅园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两被告名下无机动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叶如成系建湖县实验小学体育教师,工资每月2000余元,自2015年1月起即与单位、家庭失联至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叶如成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亲笔借据为证,应负清偿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梅园辩称,该笔债务系被告叶如成所欠赌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该笔债务系被告梅园与被告叶如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梅园与被告叶如成共同偿还,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应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进行判断。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借款发生时,被告梅园与被告叶如成因共同生活需要大额支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梅园知道被告叶如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同时被告叶如成向原告借款的时间正是与工作单位、家庭失联期间,因此被告梅园无与被告叶如成向原告借款的合意,被告叶如成向原告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本院认定该借款为非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如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建对被告梅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费23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叶如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殷中华审 判 员 臧佩荷代理审判员 胡海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