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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泽付诉厦门市来利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金林、汪延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付,厦门市来利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金林,汪延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67号原告张泽付,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庆密、黄妙青,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来利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滨海苑B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黄志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晓冬、汪玗莹,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负责人裴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鹭杰、叶少凤,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被告汪延芝,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付与被告厦门市来利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金林、汪延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付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付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张泽付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