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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俊峰与赵光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峰,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光明,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0.96亩土地、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光明外出打工未归,争议的0.96亩土地边界不清,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俊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被执行人赵光明打工回来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博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