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张光勤申请保全夏光华、山建玲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勤,夏光华,山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保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勤,男。被执行人夏光华,男。被执行人山建玲,女。本院在审理张光勤诉夏光华、山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张光勤申请,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云2327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夏光华、山建玲所有的位于永仁县永定镇永桥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仁县房权证永定镇字第200905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国用(2007)第272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已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