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6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松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9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1)注册号:110000001075026.法定代表人左晖。被执行人徐松,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松公证债权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45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1、代偿本金: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2、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松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松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1号院2号楼11层2单元1101的房屋,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松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松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1号院2号楼11层2单元1101的房屋,被执行人徐松名下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69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