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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陈丐件与黄怀玉、黄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丐件,黄怀玉,黄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丐件,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黄怀玉,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黄振杰,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丐件与被执行人黄怀玉、黄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振杰系永嘉县供电公司职工,其工资已被本院另案予以扣留,本案参与分配。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本院已依法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300元及执行费14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