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赵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16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赵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兴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汉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