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曾关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曾关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74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住所地:恩平市沿江中路28号。负责人黄继军,职务: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杏娜,女,系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冯锦鹏,男,系该行办事员。被告曾关旺,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诉被告曾关旺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慕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