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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胡某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109号原告宋某某,男。原告胡某某,女。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