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胡某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109号原告宋某某,男。原告胡某某,女。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