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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执民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琪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商初字第004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琪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琪(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钞的存款人民币139579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子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