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飞与马金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马金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9号原告马飞,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允兵(特别授权)。被告马金安,成年人,农民。原告马飞与被告马金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排期定于2016年2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年2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飞负担。审判员 于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