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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飞与马金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马金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9号原告马飞,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允兵(特别授权)。被告马金安,成年人,农民。原告马飞与被告马金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排期定于2016年2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年2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飞负担。审判员  于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颖颖 来自